小区内燃放烟花烧坏业主车辆,物业被判承担全责赔4.8万
原标题:小区内燃放烟花烧坏业主车辆,小区物业被判承担全责赔4.8万
南京市中院9月20日公布一起因除夕夜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,内燃导致业主停放的放烟车辆受损引发的诉讼——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遭拒,诉至法院,花烧坏业经一审、主车责赔二审,辆物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业被理赔款4.8万元。
2020年1月24日夜,判承南京某小区内中间道路发生火灾,担全造成两辆轿车受损。小区事发后,内燃一辆被损车辆的放烟车主蔡某向给保险公司报险,公司确认其车损为4.8万元并赔付。花烧坏业此后,主车责赔保险公司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蔡某车辆受损为由,辆物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,被拒后向江宁法院起诉,要求物业全额赔偿其垫付的理赔款。
一审法院认为,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蔡某车辆邻车右侧的垃圾桶,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性,从垃圾桶第一次起火被业主灭火至垃圾桶遗留火种复燃,物业未尽专人定时巡视检查、安全防范的管理义务,应对蔡某的车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4.8万元。物业公司上诉,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表示,据《民法典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的业主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,包括维护服务区域内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,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;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受损的,应依法承担责任;物业服务人应对其已履行前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根据消防救援部门的询问笔录、火灾事故认定书,事故当天正值除夕,小区内多处燃放烟花爆竹,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清理火种,而凌晨0时第一起火灾发生系业主自行扑灭,凌晨3时同一地点再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车辆受损,其间物业公司未能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尽相应管理义务,发生火灾导致蔡某车辆受损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